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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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永顺营业部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3127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永顺营业部,住***。 负责人陈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宏正,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素珍,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陈媛媛,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被执行人石维全,男,**983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被执行人向臣,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永顺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陈媛媛、石维全、向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就剩余的贷款本金3881.97元、利息122.5元、罚息898.64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4928.11元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8月12日被执行人石维全主动履行了人民币5000元,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兑付了人民币4928.11元,剩余的款项转为本案申请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7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