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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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马云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爱无期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爱无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立马云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193438.65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立马云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立马云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4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2241元,由被告绍兴爱无期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