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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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丽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莱雪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金丽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莱雪化妆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873.4元及利息(利息以86873.4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莱雪化妆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1.82元,由被告广州金丽秀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履行期限内向本院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