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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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颖希企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 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颖希企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019年4月30日之前的)174347.8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颖希企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019年5月1日至6月2日的)110805.7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颖希企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合同保证金30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313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3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