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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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凌鑫拉森钢板桩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凌鑫拉森钢板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30745元及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18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凌鑫拉森钢板桩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