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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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铜鸿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初779号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 负责人:庄保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峤,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成,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紫铜鸿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北京紫铜鸿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丽 审判员罗珊 审判员王朔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余周祺 书记员李雪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