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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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向原告***返还217359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1735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负担1618元,由被告***负担4032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