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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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张维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原告***借款1258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2063元,减半收取1031.5元,由被告张维刚承担150元,原告***承担8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