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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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玉石款288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51051元;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合计33905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5.76元(原告已预交6685.76),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6405.76元,由被告***负担,退还原告***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