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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95912.91元,并从2020年8月13日至实际支付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欠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983元,由两原告负担8540元,被告***负担16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