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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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邦之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邦之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超期使用租费3074387.95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超期租费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原告***对防城港中央商务区北部湾海港城2号、3号、5号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4 案件受理费36106.0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41106.03元,由被告南宁邦之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1106.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106.03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