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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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市绿虎珠宝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7221元和相应 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收入。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为307221元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绿虎珠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变卖、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