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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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严某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0元; 二、驳回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严某1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