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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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言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言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99.27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言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以9399.27元为基数,自2020年03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