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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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均按2021年7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同时,加付125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