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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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7101执恢53号之六 申请人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郝斌喜,男,五原县胜丰镇明星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内7101执恢53号之六裁定书,于201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郝斌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斌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郝斌喜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晓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恺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