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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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本金227008.71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个人住房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本金227008.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上浮15%再上浮50%计收];偿还预先贷款本金26504.05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预先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26504.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上浮2%再上浮50%计收];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10438元; 三、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70.68元,减半收取2685.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