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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300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支付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58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