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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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被告***、***、***、***购买,房屋相关财产权益归被告***、***、***、***所有; 二、由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保管的被告***户房屋补偿款450万元中由原告***、***、***享有3,444,425.09元,由被告***、***、***、***享有1,055,574.91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499.83元,由被告***、***、***、***负担19,300.17元,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