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73,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支付截止到2020年5月20日的贷款利息13,766.95元及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贷款利息(以378,950元为基数,按利率9.2625%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罚息153.93元及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378,950元为基数,按利率9.2625%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贷款复利399.74元及2020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复利(以利息为基数,按利率9.2625%计算); 五、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4.17元,保全费2,496.11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