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掖市金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掖市金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119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张掖市金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元,由被告***负担1334元。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的案件受理费1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