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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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沙河市硕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沙河市硕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79764元及利息(以3797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