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其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兴国用<2014>第××号、兴房权证字第××号)被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