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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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中赛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鼎飞益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赛豪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鼎飞益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中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2020652.38元; 被告重庆鼎飞益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中赛实业有限公司利息(从2015年9月30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4日起以340652.38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8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3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8日起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7日起以8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支付至付清止); 被告***、***、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6元,减半收取11483元,由被告重庆鼎飞益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