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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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辰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辰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73958.5元; 二、被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辰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73958.5元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辰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4993.32元; 四、被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辰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4993.32元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沈阳辰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3元,由被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3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