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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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廖家勇劳务工资482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尚欠劳务工资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超出部分资金占用费的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