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2019年3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3月23日前的利息6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