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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款52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