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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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西普力密封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市双勇液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盐城市双勇液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西普力密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114.2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9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盐城市双勇液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盐城市双勇液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