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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台市健达气体有限公司
射阳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55961.7元,其中向原告***、***直接支付141690.7元,向被告***支付16071元(通过银行履行,户名:***,开户行: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新曹支行,账号:62×××76);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计1660元,鉴定费3578元,合计5238元,由原告***负担1309元,由***负担3929元(已在返还款中予以扣减,不需另外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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