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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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方佳讯光电信息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758元及上诉人青岛东方佳讯光电信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758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