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罚息(利息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按年利率8.9%计算、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13.3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