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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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山东恒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淄博鸿多雅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华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4,999,994.09元及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的利息130,805.17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 二、被告山东恒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恒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华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对《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7100620170003013)项下抵押物处置所得在1,800万元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最高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7100620170001949)项下抵押物处置所得在15,625,692元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16元减半收取计23,858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28,858元,由被告山东华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山东恒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