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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4970.13元,截止到2018年12月7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1429.36元、利息2395.66元、手续费219.02元以及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元,依法减半收取26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4-28
发布日期 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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