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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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322民初873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来宾瀚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武宣好大夫大药房,住***。 负责人:陆建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陶,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来宾瀚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莫军。 原告***与被告广西来宾瀚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武宣好大夫大药房、广西来宾瀚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2021年7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 -2- 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计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曾媚丝 人民陪审员巫晓梅 人民陪审员吴炳光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蒙捷 书记员林柳燕 -3- 附录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4-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