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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来宾瀚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武宣好大夫大药房
广西来宾瀚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322民初873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来宾瀚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武宣好大夫大药房,住***。

负责人:陆建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陶,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来宾瀚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莫军。

原告***与被告广西来宾瀚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武宣好大夫大药房、广西来宾瀚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2021年7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

-2-

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计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曾媚丝

人民陪审员巫晓梅

人民陪审员吴炳光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蒙捷

书记员林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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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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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判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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