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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871626.86元及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479263.1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凭证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因实现债权而已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名下的账号50×××16的账户内金额为32万元定期存款及利息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名下的账号50×××99的账户内金额为40万元定期存款及利息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泰安福泉酒水有限公司、肥城大山商贸有限公司、泰安鑫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华康瑞泰医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应付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泰安福泉酒水有限公司、肥城大山商贸有限公司、泰安鑫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华康瑞泰医药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六、***、***、***、***、***、***、***、***、泰安福泉酒水有限公司、肥城大山商贸有限公司、泰安鑫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华康瑞泰医药有限公司共同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出的公告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泰安福泉酒水有限公司、肥城大山商贸有限公司、泰安鑫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华康瑞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