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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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阜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天阜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以517268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安徽天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