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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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1322执1019号之二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罗永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辽1322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永洪于2021年3月2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441372元。 2、承担本案执行费47511元、受理费及保全费69762元。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员:金向东 书记员:李雪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稿) (2021)辽1322执1019号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罗永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辽1322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罗永洪于2021年3月2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441372元。 承担本案执行费47511元、受理费及保全费69762元。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3月29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