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 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借款本金57008.4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5月16日所欠利息、罚息、复利为1241.29元,从2019年5月17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继续计算(逾期前按年利率7.755%计算,逾期后按年利率11.6325%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应于被告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10日内,向其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