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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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青藏高原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同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青藏高原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补偿款2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38.88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819.44元。被告承担的7819.44元受理费与240000元补偿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