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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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普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南通诚志体训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通普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诚志体训用品有限公司货款42145.1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被告普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4元(该院银行账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