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38039.07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17%的计算标准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给***; 二、***对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5.58元(***已预交),由***负担2055.01元、***和***共同负担4460.57元;***多预交的受理费4460.5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和***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446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