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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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 合盛(鄯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鄯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合盛(鄯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548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2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反诉费857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