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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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货款64,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欠付货款6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付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