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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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5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7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3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