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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840.2万元; 二、被告***、***、***对被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即代偿款1840.2万元、律师费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7.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以12.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以18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三、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代偿款1840.2万元的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重庆凯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北碚区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X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代偿款1840.2万元、律师费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7.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以12.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以18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的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北碚区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X号)、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北碚区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X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代偿款1840.2万元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南粤交通韶赣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四川高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驻厦门办事处处所享有的应收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12元,由被告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