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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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 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 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应支付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代偿款4404930.45元,并支付以款项4254930.4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及以款项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均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39元,由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