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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
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
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应支付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代偿款4404930.45元,并支付以款项4254930.4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及以款项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均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39元,由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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