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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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承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承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余款78750元; 二、被告广东承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8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9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原告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603元,被告广东承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