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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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94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98元(取整),即以19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计算至物业服务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费61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