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各项损失51765.2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鉴定费720元由***赔偿;限本判决法律生效10日内付清。上述款项支付给***,打入如下帐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滨支行,帐户名:***,卡号:60×××17。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